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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澳门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9-30 11:40:33 字体:【 分享到:

5月30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主办,横琴创新发展研究院、澳门大学澳门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研究系列讲座”第五期在横琴创意谷9栋一楼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邀请了澳门大学法学院唐晓晴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澳门民法典》的比较研究”进行专题讲授。


讲座现场,唐晓晴教授详细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两部法典制定的意义、过程、技术特征和基础制度异同等内容。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国民法典》)及《澳门民法典》都诞生于关键的历史时刻。《中国民法典》是中国重大法制建设的部署,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一步,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澳门民法典》的制定同样具有时代性,处于千禧交替之际,民法典承载着法律本地化、法律中文化和法律人员本地化的时代要求。在这两部法典上都能深刻的体现出明显的政治性和时代性特征。


在谈及两部法典立法过程时,唐教授认为,两部民法典的制定在价值目标和意义上大不相同,也因此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制定过程。《中国民法典》是按照分步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式,经历长时间的磨合后逐步形成的,制定过程具有科学性,符合法律制定的天然规律。《澳门民法典》则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里经过整改、瞬间生效的一部民法典,社会需要经历更长的适应期,需要法律人投入更多的精力,才可以真正与澳门人民的生活融为一体。


在谈及两部民法典技术特征时,唐教授表示:两部民法典是在不同的价值引导下制定出的民法典,技术层面也会有所差别。《澳门民法典》作为回归的“产物”,其制定首要原则是要稳中求变、双语并行,其中的变化并不是彻底的革新,只是为了适应时势所进行的小修小补,特别是在双语并行上,由于中文和葡萄牙文在语言语法上存在较大差异,背后的文化差异也十分巨大,这对法律术语的书写提出巨大的挑战。《中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则体现出海纳百川、以我为主、有序渐进、水到渠成的技术特征,在其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公约和惯例,兼顾通俗易懂、简单实用、贴近生活等特点,是中国式的,为了解决中国国土上的问题,以中国的语言文字书写的,中国人自己摸索出来的成果。


在谈及法律体系与基础制度异同时,唐教授表示,两部法典在具体制度和条文上存在三点异同。一是体系差异。《中国民法典》在总则之下设有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责任,分则是六编并列。而《澳门民法典》首先是总则,其次是并列的物债二分,再次是亲属法,最后是继承法。二是基础制度差异。在《澳门民法典》中,预约合同制度处于核心地位,而《中国民法典》虽然对此规定仅仅在于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概念,但并没有进一步作出制度的构建。此外,《澳门民法典》中的占有,被认为条文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学界对澳门究竟采取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长期无法达成共识。而《中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此作出规定,采取的是避而不谈的策略,通过留白,给予未来更多的讨论空间。三是都能发现罗马法的影子。《中国民法典》将保护人格权作为首要目标,《澳门民法典》对人格权也有较为丰富的规定。此外,两部民法典的合同规则都与国际接轨,这也体现出两部法典所关注的规则都属同一时代特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代理局长钟頴仪表示,随着合作区建设的加快推进,破解琴澳两地法律制度瓶颈日益迫切,对加快推动两地法律规则衔接、促进两地制度对接也提出更高要求。本次讲座的开设,旨在增进合作区相关部门对澳门法律体制机制的了解,并就下一步如何推动合作区与澳门实现两地法律制度深度衔接、两地法治保障深度融合、两地法律服务深度合作进行有益探讨。


广东省委横琴工委、省政府横琴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各局有关人员参加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