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从立法视角对《自贸港法》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情况,提出对横琴的启示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立法亮点
《自贸港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自由贸易港法,是高质量立法引领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了我国立法史上的“三项首创”。
一是首创“自贸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建设的首个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贸港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和唯一以法律形式对自由贸易港进行制度安排的法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构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顶层设计基础,制定海南自贸港法的制度设计是海南与国内其他省市最大的“制度差”,也是海南对标其他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实施立法先行、依法治港的重要标志。
二是首创全国人大为地方进行经济立法。《自贸港法》开全国之先河,由全国人大首次专门为一个省单独进行经济立法,立法规格很高,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中央与海南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外开放与风险防控等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确立下来。在我国各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国家既没有进行统一立法,也没有开展单独立法,主要以效力位阶层级较低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为支撑。上海、天津、福建省和广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先后以“条例”的形式进行立法,但都只是地方立法行为。
三是首创新的授权立法模式。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自主权,即可以制定“海南自贸港法规”,这属于突破现行《立法法》的国家特别立法授权。《自贸港法》第10条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除了可以变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在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立法权明显突破《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即贸易和投资等基本制度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不能制定或创设涉及中央事权的法律,所以此项立法授权突破性很大。
二、《自贸港法》立法过程中重点处理的三大关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推动实现货物、服务、资金、信息和人员流动“高度开放、高度自由和高度便利”时,涉及处理多种关系。从立法视角来看,《自贸港法》就以下三大主要关系的处理给出了“三个统一”的新解答,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借鉴。
一是政策与法律相统一。
二是中央授权与地方改革相统一。
三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自贸港法规立法权相统一。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主体不明晰。
二是中央授权方式待明确。
三是地方法权限不足。
四、《自贸港法》对横琴的启示及建议
一是争取推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
二是争取中央统一下放建设深合区的管理职权。
三是争取创新和扩大深合区制定地方法规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