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院王振朋副院长接受《中国经营报》访谈,从诚信建设政府重要意义、政府诚信对民营经济的作用、深化方向等方面提出以下观点:
一、重要意义
建设诚信政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程,是企业与个人诚信的标尺,关乎社会诚信风尚、市场诚信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及公共文明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乃至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意义重大。
《通知》的文件精神再一次表明,政府不是凌驾于、超脱于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之外的“例外”,而是市场体系构建的首位责任主体,更要发挥主体责任,以“刀刃向内”的气魄,用制度“利刃”,突破不同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为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撑起“浩瀚天空”。
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是政府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建设诚信政府、实现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有助于推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规范完善政府在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塑造诚信政府形象,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履职履责能力,发挥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凝聚企业和群众的情感共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对民营经济的作用
预期稳、信心足,一视同仁给予政策支持,才是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关键。《通知》提出,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明确了“违约失信范围”,点明了民营经济受限于什么壁垒,我们就破除什么障碍,民营企业怕什么难题,我们就直面什么问题。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按照平等竞争原则,构建统一透明的市场规则,让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降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中杜绝“政策白条”,集中解决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合同协议履约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让一些处于“进退维谷”的企业摆脱“体力不支”的境地,重塑发展信心。做到政策认定“有凭有据”,政策兑现“不打折扣”。对政府违约的“源头把控”,营造了稳定的政策环境,这为民营企业积极主动投身市场、大胆闯干,塑造了真正的“底气”。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各级政府更要“说话算数”,做到慎诺重诺、有诺必践、有行必果。《通知》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政府失信的“存量问题”,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角色失范、功能紊乱等政府失信行为 “无所遁形”,同时,也明确了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中三类“限制”、两类“取消”及“加大扣分权重”的“惩戒工具”;对于政府失信的增量问题,明确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开具了 “三限制”、“一取消”的“失信必惩”措施“药方”。一系列措施都为政府套上了“诚信紧箍咒”,倒逼政府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便利的服务机制、制度化的履约机制,对于加大不守信践诺行为监督、惩处和曝光力度,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朝令夕改”的政府部门“脸红心跳”,让“言而无信”的政府官员不敢“肆意妄为”。有效杜绝企业有苦无处诉、有怨无处申的状况,唯其如此,才会让民营企业吃下发展的“定心丸”,建立起长期预期的稳定信心,减少与政府部门和官员交往无效成本支出,这也是构建亲清政企关系的基本行动遵循,更是诚信政府的担当与格局的应有气度。
三、深化方向
好政策要看得见、摸得着、有温度,更要让市场主体有坚如磐石的“信心”和持续的回报。
一是,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是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形式,但也要在注重履约机制构建基础上,实现政务诚信理念、政务诚信主体治理、政务诚信措施、政务诚信反馈机制的全面改革,将政务诚信的理念、制度、行动全面准确深刻的融入到政府诚信体系塑造和完善的各方面,持续推动实施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行动。
二是,要注重创新更符合社会诚信体系建构的政务诚信履约手段,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了的焦点难点问题清单化、集成化、系统化,并制定政府部门的诚信履约“问题清单”,逐条逐项逐个企业的“对单销号”解决问题,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政府部门的主体权利义务,通过可视化、可追踪、有反馈的措施实现企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三是,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进而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让民营企业放心在国内发展的同时,更好发挥民营企业体制灵活、市场嗅觉灵敏、创新意愿强的优势,放胆走向国际市场,吸引外资企业和全球要素向我国集中,将世界经济注入更多来自中国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