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合作区揭牌以来的首部综合性法律服务业扶持政策,《办法》将为合作区的营商环境优化和产业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一、国内各地法律服务业扶持政策概览
目前,国内多数一线城市都出台有相关的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政策扶持,例如,北京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若干措施》;上海临港新片区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前海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南沙出台《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等。
二、《办法》的体例结构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扶持基本条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知名及优秀律师事务所落户奖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标准、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鼓励以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员、调解员支持、主营业务奖励、主营业务增长奖励、发展规模奖励标准、支持法律查明业务发展、高端法律服务奖励、举办法律活动扶持、鼓励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申请流程、适用原则、监督管理、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办法》通过以上二十五个条款的规定,构建了合作区相对完善的法律服务激励体系。
三、《办法》的特点
《办法》与其他几个地区的扶持政策相比,既有一些共性,也有一些特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与合作区发展阶段相适应。《办法》将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与合作区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合作区揭牌一年多以来,法律服务机构还存在规模小、服务较为分散等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办法》的出台既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急迫需求,又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还为促进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动能,提高琴澳区域协同发展的竞争优势。
二是针对性强。《办法》不仅对盈利性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扶持,同时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扶持。一方面,支持盈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吸收港澳和国际元素,例如《办法》第二条明确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扶持对象。具体而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是指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港澳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另一方面,全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办法》扶持在合作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商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机构)等组织或者机构。
三是奖励幅度大。《办法》在奖励幅度与数额上有不同于其他地区政策的规定。例如,第十三条“鼓励以调解、仲裁等非诉形式解决争议”、第十四条“仲裁员、调解员支持”以及第十七条“支持法律查明业务发展”等支持,这在其它地区是比较少见的。具体对仲裁员、调解员支持的内容包括“对合作区的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按照在合作区裁决的案件数量进行补贴,每宗案件给予办案补贴八百元,每年每名仲裁员最高补贴四千元。”
四是引导性强。《办法》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高端法律服务、举办法律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例如《办法》第十八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或主导高端法律服务并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二十五万元的高端法律服务奖励;第二十条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每年授予一定名额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荣誉称号。
五是监督机制完善。《办法》并非对法律服务机构“一奖了之”,而是对扶持对象进行为期五年的考察。例如“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注销登记主体,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或者改变纳税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四、《办法》对合作区发展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合作区发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本身招大引强。法律服务业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明确的鼓励类产业之一。法律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的产业动能培育、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塑造具有重要的支撑意义。但同时,法律服务业发展有其特有的规律,一般而言,其作为第三产业往往需要有较强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基础,才会有较大的需求。若要实现法律服务规模的跨越发展,往往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引领等方式,对相关主体予以吸引并营造优质的环境。《办法》的出台恰恰可以让合作区内法律服务业在聚集、发展进程中实现“加速跑”。
第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合作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一方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法律服务业是支撑法治实施的关键要素。只有有了一定体量和规模的法律服务机构,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适配的服务。另外一方面,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是法律接轨国际,这离不开“懂内地”的境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也离不开“懂境外”的本土法律服务机构。《办法》的出台,对合作区市场主体“走出去”和合作区境外高端企业“引进来”,都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实施,合作区法律服务业将进一步集聚发展。
作者介绍:
邓鑫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
法律与规则衔接研究所研究专员